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内涵、老误区与实现路径
◎ 李帅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维度,其内涵正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动态演进特征。在传统认知中,均等化被简化为服务供给的规模覆盖与形式公平,而在新时代背景下,这一概念正突破地理空间与物理形态局限,逐步构筑起多维立体的价值体系。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内涵首先体现为质量均衡导向的深化,从“有无服务”向“优质服务”跃迁。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关注设施布点的物理可达性,更要强化服务质量的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统一的质量监测体系,确保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享受的服务在专业水准、服务效能等方面趋于一致。其次,均等化目标指向正向需求响应。在传统供给模式中,政府机构需要制定标准方案并统一推行。在此过程中,差异化、动态化服务需求未能得到充分关注,使得供给效果不尽如人意。新型均等化则可将“精准识别”作为运行基础,以大数据为技术支撑,精准识别和捕捉特殊群体服务诉求,实现精准供应。这种基于需求导向的均等化更体现实质公平。再次,数字技术助力均等化突破物理载体、地域等限制,强调均等化创新。这既包含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升级,又涉及服务流程的智能化改造,通过虚拟空间的服务延伸,为偏远地区、行动受限群体开辟了新型服务通道。但需警惕的是,数字均等化必须配套适老化改造、数字素养提升等辅助措施,以避免产生新的数字鸿沟。最后,均等化内涵正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度融合。在生态文明战略框架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需要统筹环境承载能力与代际公平。生态脆弱地区的服务供给亟需创新环境友好型模式,探索绿色医疗、低碳教育等新形态,在保障当代人服务权益的同时,为后代留存发展空间。这种多维价值整合使均等化理念具有更宏大的时空坐标。

    在均等化推进过程中,某些认知偏差长期制约着政策效能。首先是机械平均主义误区,将均等化形同无差别供给。这种认知忽视了区域资源禀赋差异与群体需求特殊性,盲目追求服务项目与数量的绝对统一,导致有限资源错配。例如,在人口稀疏地区按统一标准建设大型文体设施,既造成了资源闲置浪费,又未能满足居民实际需求,进而加剧实质不均。其次是硬件优先思维定式。过往实践中存在重设施建设、轻服务提升的倾向,将学校医院的数量增长等同于教育医疗服务的均等化。这种认知偏差导致大量基础设施建成后陷入专业人才短缺、管理机制滞后的困境,导致硬件投入与软件配套失衡造成服务效能折损。尤其在某些欠发达地区,高标准校舍与薄弱师资力量并存的矛盾,暴露出形式均等化背后的效率陷阱。再次是城乡二元分割的惯性思维。该认知误区将城市与农村作为割裂单元制定差异化的服务标准,虽在特定历史阶段具有合理性,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已显现局限。随着人口流动加速与城乡融合深化,简单按户籍配置资源的做法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农民工群体在流入地难以享受均等公共服务的问题,正是该种思维定式导致的制度困境。最后,静态均衡观也长期影响政策设计。部分决策者将均等化视为阶段性达标任务,缺乏动态调节机制。人口结构变化、技术革新、社会需求升级等变量未被充分纳入考量,导致服务供给与时代发展脱节。老龄化社会的健康服务需求激增与现有养老资源配置失衡的矛盾,正是静态均衡观滞后性的现实写照。更需警惕的是,工具理性对价值目标的僭越。当均等化实践过度聚焦技术层面的指标达成时,容易忽视公共服务的人文关怀本质。特殊群体的尊严感知、文化适配性等软性维度被排除在评估体系外,造成服务供给的伦理缺失。这种价值偏移使得均等化进程难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认同。

    在新时代,基本公共服务要想实现高质量均等化,需要从多方面协同创新和推进。一是制度设计创新。在制定供应标准时,要改变“单一化”,转向多层次并行,将基础标准、质量标准、特色标准等融入其中。基础标准是“底线”,面向所有群体,确保全面覆盖;质量标准是“衡量器”,引领服务水平提升和区域趋同;特色标准是鼓励地方积极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形态的“变压器”,可更好对接实际需求。二是资源配置创新。建立“需求导向+能力评估”配置体系,帮助国家政府精准识别地方服务缺口与供给能力,进而精准供应资源和引导。例如,对于基础薄弱地区可侧重转移支付与能力建设;对于服务饱和区域则引导探索质量提升路径。三是数字化转型。打造全国统一的公共服务数字平台,整合分散服务资源,并依托“智能匹配”实现精准供应服务。重点开发适老化、无障碍的数字服务界面,配套实施全民数字素养提升计划。同步完善数字安全防护体系,建立传统服务与数字服务的衔接机制,防止技术应用引发新的排斥现象。四是社会协同网络构建。突破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培育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态系统。通过政策引导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依托社会组织填补服务盲区,鼓励社区形成自我服务能力。建立公共服务联合体制度,促进跨部门、跨领域资源整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格局。五是落实法治保障。加快公共服务立法进程,明确政府、市场、社会的权责边界,将公民公共服务上升为法定权益。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建立公共服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通过司法救济保障弱势群体的服务获取权益,使均等化从政策承诺转化为法律实践。

    [作者系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系讲师;本文系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我区基层政府完善多元沟通机制研究”成果(编号:JBYWF2025009)]

当前:B2版(2025年04月17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