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山东临沂兰山区一饭店经营者因拍摄菜品“蛤蟆汤”视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法广告”,并下发了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此事引发网上对“天价罚单”的质疑。7月11日,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编辑点评:当地市监局处罚商家的理由是,“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但据媒体调查,该饭店这道菜的实际原料,是从市场购买的牛蛙而非蟾蜍,牛蛙按当地风俗一般叫“蛤蟆”。该饭店销售的到底是牛蛙还是蟾蜍,监管部门是否应调查清楚了再处罚?饭店经营者在自媒体分享的菜品视频并没有标注菜价、付款链接,甚至没有店名,纯属个人账号记录生活,若日常记录生活都被认定为发布广告,监管部门是否处罚得过来?
从拟罚45万元到不罚,一碗“蛤蟆汤”似乎“照”见当地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执法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准绳,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而非想当然地小过重罚、无错也罚,或者先罚后查、重责轻罚等。营商环境是企业以及无数小商家、小摊贩生存发展的土壤,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城市形象的金名片、经济社会发展的催化剂,其承载着无数人的生计,蕴含着大民生,也代表着城市的烟火气,执法既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以保障经营者安心搞经营、谋发展,而非疲于应付权力的任性和傲慢。(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