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确保小微创作者灵活度
微短剧行业迎来法治规范
◎ 张熠 孙欣然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定义与适用范围、分级审查监管、强化技术审查与AI标注、落实备案厘清责任主体、压实平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六个方面对微短剧作出规范。这是国内首部针对微短剧的专门规章,意味着微短剧“野蛮生长”的时代宣告结束。

    千亿级风口

    行业测算显示,微短剧已经稳步站上千亿级风口,全网用户达7.18亿,网民渗透率70%,人均每日观看时长129分钟,使用时长已经超越传统长视频平台。体量做大的同时,AI技术大规模介入生产链条,也带来版权模糊、AI内容边界不清、部分小程序渠道监管缺位等一系列新老问题。市场规模、用户体量、技术变革多重因素叠加,整个行业都在呼唤一套专门、系统的管理制度。从这个角度看,《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出台,既是监管补短板,更是行业发展的内在所需。

    《办法》对微短剧作出明确定义,即指单集时长少于20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实现传播终端与播出渠道全覆盖,不仅包含短视频平台,小程序、IPTV、互联网电视、有线电视等渠道,手机、车载屏、智能穿戴设备等各类接收终端,全部纳入统一监管范畴。

    “《办法》的突破在于把过去行之有效的治理要求系统化为一部覆盖微短剧全生命周期的专门规章。”在听花岛总制片人赵优秀看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微短剧这一新兴文艺品类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精品化发展的新阶段。

    保住创作者灵活度

    在备案公示上,《办法》明确分类分层管理制度,依据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针对大额投资作品,或是涉及政治、军事、外交、民族、宗教、国家安全、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要求拍摄前完成备案公示,成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广电部门审核,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方可上线。二类为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完成备案并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播出。三类为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简化行政审批,由播出平台落实主体责任,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赵优秀介绍,过去几年,广电总局的分类标准一直在动态优化,从早期的重点100万元、普通30万元,调整到今年初的重点300万元。“这次《办法》最大的突破,是把‘投资额度+题材’双维度分类,正式写入了部门规章。这解决了‘怎么分、谁来审’的顶层尺度问题。”在他看来,分层监管并不会改变企业坚持精品化创作的底层逻辑,“但会让立项流程更加前置化、规范化,我们在项目策划阶段就同步考虑备案路径和审核要求,这恰恰与精品化路线高度契合。”同时,他也认为,三类通道保住了小微创作者的灵活度,把备案改为平台自审,效率更高。“但‘自审’不代表没门槛,平台责任反而更重。”

    摒弃“流量至上”思维

    《办法》明确要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应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同时,《办法》也列明内容禁止性条款,对歪曲历史、低俗猎奇、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内容划出刚性红线,倒逼创作端摒弃“流量至上”思维。

    “对微短剧公司来说,《办法》的出台,既是前置风控合规约束,也是长期规范化发展的制度指引。”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微短剧出品人陈琪说,把微短剧定性为繁荣互联网条件下的新大众文艺,抬高了准入门槛,规范经营、风控完善、题材正向、注重原创、秉持社会效益的微短剧公司红利将会显现。

    在繁荣市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朱春阳进一步提出,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行业自治体系。“《办法》的出台只是第一步,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还需要根据产业实践做出进一步调整,避免‘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发生。”

当前:A2版(2026年08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