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全面修订,拟大幅扩充监护人“不可为”清单
父母失职,如何追责更恰当?
◎ 陈月飞 顾敏 卢晓琳 倪方方

    严禁父母放任孩子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泡电竞酒店、追逐飙车、欺凌同学……《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在修订中。修订草案拟大幅扩充监护人“不可为”清单,让父母等监护人责任更明确。

    笔者注意到,配套罚则的修订比较审慎。针对近年来一些监护人失职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的案例,有人呼吁应加大对“不称职父母”的处罚力度,但也有人认为罚得太重可能割裂亲情。“保护未成年人”与“不过度追责”二者之间如何找到新平衡?制度设计面临哪些新挑战?如何将纸面禁令转化为保护的刚性机制?

    保护不力 家长难辞其咎却难追其责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港湾。然而,本该守护孩子的家庭,有时却成了滋生侵害的“最隐秘角落”。

    以网络保护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监督,但江苏省人大社会委在一项专题调研中发现,监护人往往不能依法履责,要么过度放任,要么简单粗暴禁止,有的甚至自身就沉迷网络。特别是一些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实际照护人多为老年人,有的为了便于管教,主动提供手机让未成年人长时间使用。

    监护人履责不力,就需要外部力量介入。2024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制发督促监护令2000余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9400余人次。“督促监护令主要针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和监护侵害三类问题。”江苏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分析背后原因时指出,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离异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缺位,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得不到有效照料和教育,以及监护人管教不严、教育方式失当,或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良交友,对其不良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个别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这也是发出督促监护令的原因之一。

    在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翟艳伟办公室里,堆积的卷宗背后,是一个个被监护失职阴影笼罩的未成年人。案件类型并不复杂:盗窃、寻衅滋事、性侵被害、暑期溺亡……多指向同一个沉重命题:本应是孩子最坚实庇护的家庭,却成了放任危险发生甚至直接伤害孩子的地方。

    “这些案件背后大多有父母监护不到位的问题。针对父母失职,法律层面认定却困难重重。”翟艳伟坦言,认定核心在于审查父母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危害后果却消极不作为,但“我们很难证实父母确实看到了危险、能够预见后果却故意不阻止”。所以,以刑事责任追究失职家长的情形极为罕见。

   法定干预手段难起效 裁判处罚极为审慎

    今年上半年,常熟市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00多份,基本覆盖所有涉未成年人案件,但效果因案而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一名高中女生被卷入父母的长期纠纷,孩子身上已出现自残迹象。法院不仅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还联合当地教育局、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共同介入,对父母和孩子开展同步辅导。最终案件调解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约一个月后回访,女孩已正常返校。

    但总体看,法律针对监护人失职列出的一系列干预手段,诸如训诫、制止、家庭教育指导等,执行效果往往不佳。“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刚性约束。”翟艳伟坦言,指导令发出后,如果父母拒不履行,法院是没有后续强制手段的,甚至组织上课有时都有近三分之一的家长以工作忙等理由不来。

    检察院这一端也会遇到类似尴尬。“家长推托不来,执行效果就会打折扣。”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未检部门负责人李晶莹坦言,监护人如果消极应付,检察机关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罚或强制执行。再者,当监护人拒不履行时,制度上也缺乏从提醒到惩戒的传导链条。

    “说了不听、管了没用”,也是未保工作者经常陷入的困境。“家长不配合、不参与,归根到底大部分家长不认为自己有错,甚至有人认为用器具粗暴管教孩子是‘天经地义’。其实什么是管教、什么是家暴,在家庭内部仍是一个模糊地带,缺乏清晰界定。”苏州众合社会工作事务所总干事金笛表示。

    不仅外部干预对监护人办法不多,甚至目睹侵害发生有时也无能为力。“在一些国家的少年司法系统里,未保社工经常作为原告起诉,但我们目前没有这个渠道。”金笛说,当监护人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近亲属、儿童保护机构是否有明确权利起诉,大家普遍感到困惑。

    这种无力感同样存在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笔者了解到,某县区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撤销或变更监护权案件,每年仅一两件。法官对此类裁判极为审慎,需考虑日常管理频率、物质支出、社区与邻里调查等因素,形成综合判断。但何种程度的疏于监护,才会让父母失去抚养权?一个典型情形是:年轻的抚养人为外出工作或开始新的感情,将孩子常年扔给老家父母,一年半载不看望、不给生活费,长期不履行监管义务。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提出变更抚养关系,才可能获得支持。但这种情况毕竟是极少数。

   “亲权”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如何更好平衡

    “亲权”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孰轻孰重,往往很难权衡。面对家庭监护失灵,公权力应如何介入,才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不僭越权力的边界?

    常熟打造“虞心之家”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关爱品牌,从心理辅导、前端干预入手,希望从源头上减少问题发生。许多受访者也建议,继续强化家庭教育相关制度设计。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张金芝建议,搭建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实现检察、公安、村居、妇联数据互通,未检部门可一键调取跟踪。推行分级监护干预台账,比如轻微失职推送社区柔性帮扶,中度失职训诫+强制家庭教育,重度侵害直接衔接撤销监护权、刑事立案监督。江苏省司法厅立法承办人提出,解决父母怠于监护的根本问题,地方立法重点可放在完善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社会支持服务上,建立长期的家庭教育支持网络和心理疏导机制,帮助监护人真正提升责任意识与监护能力。

    江苏省人大社会委审议修订草案后,就加强主动干预和前置性预防提出建议,认为应健全监护能力评估、监护干预与帮扶机制,对监护能力不足的监护人,政府相关部门、村委会或居委会应当主动干预,并建议增加相应条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护能力评估标准和规范,根据需要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监护干预和帮扶、撤销或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推动筑牢家庭保护第一道防线。

    但现实中,总有一些极端情况甚至个别突破社会底线的问题出现。“一些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庭,仅仅对监护人进行劝解、制止、训诫是不够的。”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完善监护干预的司法衔接,对多次监护失职、经督导仍不改正的,应依法启动临时监护评估、监护权撤销等程序。

    这些都需要一线去落实。从预防、监管和督导相结合的角度,金笛提出,修订草案对公检法司的职责规定更加明确,考虑到公安部门常常是未保工作最前沿的接触力量,现实中职能却分散在治安、人口管理等条线,或可在基层公安设立“少年警务”机构、建强专业化队伍,强化训诫、帮教等环节的专业支撑。针对不配合的家长,可落地阶梯式、有实际约束力的措施,如经济处罚、征信惩戒、强制亲职教育等。

    “监护难题的破解,不是一部条例修订就能毕其功于一役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说,省级立法受限于上位法框架,无法突破增设权利义务约束,更多是作出补充性、实施性细化。要让这些制度设计真正落地,还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拿出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在实践中探索创新,进而反哺制度本身的完善。

 

当前:2版(2026年09月02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