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立法遏制不文明行为
       本报讯(岳德亮)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给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
  宁波市出台的条例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5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当前:B1(2017年07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