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出台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本报讯(郭军鸽)8月13日,笔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文明办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实施,建立奖励表彰制度鼓励和支持对不文明行为的制止。
  该《办法》指出,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维护倡导公共文明行为的市民,以及在制止、纠正发生不文明行为的事件中表现优秀、贡献突出人员的专项资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制订奖励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兑现发放,制订申领、发放工作流程。
  乌鲁木齐市文明办常务副主任、爱卫办主任马仲福说,当看到不文明行为时,虽然很多人反对,但少有人制止,这主要是因为缺少对制止不文明行为的有力支持。《办法》的实施可充分调动市民参与维护和倡导公共文明行为的积极性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主动性,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市民公共文明行为,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营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交通秩序,助力创城。
当前:B2(2017年08月19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