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把精神文明建设写进《宪法》
侯化生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这是此次修改《宪法》的重要进展之一,也是第一次把精神文明建设写进宪法。
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条款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既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特点,又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表明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确认和保障。
修改后的《宪法》对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作了充实和新的规定。在文化、科学和教育建设方面,修改之后的《宪法》把原来一条扩充为四条。这就使1982年的《宪法》在教育、文化、科学、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内容,比我国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的《宪法》、1975年的《宪法》和1978年的《宪法》都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在第二十三条中,还对知识分子的培养和他们的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这说明了党和国家对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建设事业和知识分子作用更加重视,使之在《宪法》中加以确认和保障。
在社会主义思想和道德建设方面,修改后的《宪法》在总纲中首次专门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显示了我国《宪法》的一大特色。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和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在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任务。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是这次修改宪法的重要进展之一。”这样做,既完善了《宪法》,使《宪法》更全面地代表党、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也使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国家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更稳定、广泛、持久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