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五年”计划
侯化生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以下简称《“七五”计划》。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首次被列入“五年”计划。
在《“七五”计划》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共有四章。在第五十三章文化事业中,对文学、艺术、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文物、图书、档案、群众文化、对外文化交流等各项事业发展作出了规划。在第五十四章思想政治工作中,列出五方面工作:一是经常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干部和群众正确了解并切实执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项政策措施。深入搞好理想、纪律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树立优良作风。四是继续广泛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建设文明单位的活动。五是大力表彰英雄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在第五十五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中,强调要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把这两个方面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制定各项行政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普及法律常识,提供法律服务,增强法制观念,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在第五十六章社会秩序中,提出了要改革和加强公安司法工作,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尽快实现社会风气、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国家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七五”计划》,不仅说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也表明国家计划实现了由单纯经济发展计划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全面规划的转变,反映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此后,精神文明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写入了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和每个五年计划之中,纳入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