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拟实施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让文明融入生活点点滴滴
       本报讯(邵文)近日从浙江省绍兴市人大常委会传出消息,《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6章43条,针对绍兴地域特色和公民文明程度现状,结合法治、德治和自治有机统一的要求,设立公共环境文明、交通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饲养宠物文明、旅游文明、商业文明、乡风文明8个方面、32项具体行为规范。《条例》的条文内容涉及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针对一些游客在景区景物上涂画“到此一游”等不文明现象,《条例》有明文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旅游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它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公民随地便溺,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50元罚款。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它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当前:B1(2017年11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