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应始终保持公益属性
文 骥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这是对公共图书馆公益属性的宣示和保护。公共图书馆的设立是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和精神享受的重要举措,倘若因商业经营活动而受到干扰,则背离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初衷。公共图书馆法的该条规定值得点赞,公共图书馆就应始终保持服务大众的公益属性。
       公共图书馆首先应保证良好的阅读环境和完整的阅读功能。阅读是图书馆最基本的功能和属性,作为公共图书馆这一点更不例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精神生活的需求也在增长,但不得不承认目前我们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还不能够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公共文化资源还要被商业活动挤占,无异于雪上加霜,对于老百姓的文化精神需求是一种打击。因而,商业经营活动决不应出现在公共阅读场所,否则就是对读者阅读空间的一种践踏,也是对文化传播的一种亵渎。所以,公共图书馆要明确其功能是用来阅读的,不是用来谋利的,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阅读环境,保证阅读功能的顺利进行才是根本之道。
       公共图书馆去商业化也是最基本的行业道德。公共图书馆既可以说是一个物质的存在,也可以说是一种功能的存在,它的功能就是满足具有公益性的阅读需求。如果这个功能被破坏或者变质,让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业经营活动干扰公众阅读需求,以个体或小团体的利益掠取公众利益,无异于一种失德行为,是对行业道德的丢弃。公共图书馆也应有自己的行业规范和道德,要明确什么才是公共图书馆的核心利益,什么才是公共图书馆应当发挥的行业功能和作用。
       公共图书馆应当始终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大的价值追求。公共图书馆的设立本就是以提升社会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生活为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重要举措,从头至尾、由表及里都体现着公共利益。商业经营活动则不具备这种公益性,也没有这种社会担当,所以,公共图书馆应当自觉抵制商业活动的干扰,不侵害公共利益。公共图书馆要把传承文化、最大限度发挥公共文化资源的作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公共图书馆带来的文化便利和享受,始终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共图书馆的公益属性作为最大价值追求。 (据中国文明网)
当前:A3(2017年11月16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