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明委隆重表彰首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侯化生
       为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成果,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奋发进取,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2005年中央文明委隆重表彰了首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授予张家港市等12个城市(区)全国文明城市(区)称号,授予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宫村等494个村镇全国文明村镇称号,授予北京天坛医院等1001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这次评选表彰活动,是对过去几年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的集中检阅,也是推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继往开来、继续前进的新起点。表彰大会以后,各地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努力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第一次系统概括提出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为迎接新中国成立50周年和迎接党的十六大,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发展,中央文明委分别在1999年和2002年各表彰了一批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为规范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2003年8月,中央文明委印发《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确定,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为推动创建工作和评选表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2004年9月,中央文明委正式颁发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以后,又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颁布了2008年和2011年版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1年颁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主要由“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两大部分组成。“基本指标”测评项目有: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和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特色指标”包括的内容有:创建工作集中宣传、工作创新、荣誉称号、城市整体形象。2014年、2015年,中央文明办在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托2011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按照“科学设计、优化精简、改进创新”的原则,修订形成了《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研究制定了《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2年,制定印发《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和《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并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订。测评体系为推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成为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文明村镇、全国文明单位的一个重要标尺。
       为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地推动工作,2008年、2011年、2015年和2017年中央文明委又先后隆重命名表彰了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截至目前,前四届已经命名表彰和经复查确认的全国文明城市(区)共 172个,全国文明村镇3966个,全国文明单位7420个。
当前:A1(2017年11月21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