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关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法规
侯化生
  2017年9月6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法规,填补了我国志愿服务领域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明确了志愿服务管理架构,并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及义务作出要求。《条例》的出台并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效能。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规呢?众所周知,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和活动开展等进行了系统规定。一是确立基本原则。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二是明确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工作由文明委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行政管理,以及共青团等组织推进的发展机制。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力量参与志愿服务,创新社会管理。 (紧转A2版)
当前:A1(2017年12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