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现代意义上的公益广告诞生于20 世纪40 年代的美国,被称为“公共服务广告”,意指利用广告技巧,传播公益理念,为社会公众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共传播形式。具有现代意义的公益广告活动在我国始于改革开放之后,被界定为:“是为公益行动、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它是以推广有利于社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思想意识为目的的广告传播活动。”一般认为1986年贵阳电视台摄制的《节约用水》的广告是我国播放最早的公益广告。实践证明,公益广告在传播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社会舆论、传播精神文明方面,发挥了独特的积极作用。
公益广告作为传播文明、引领风尚的一种新载体成为中央文明办的一项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6年和1997年,作为中央文明委成员单位的国家工商总局先后组织开展了“中华好风尚”和“自强创辉煌”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为了以规章制度规范公益广告宣传,1997年,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明确了各类媒体刊播公益广告的责任,并对刊播时间和版面作出规定。1998年,中央文明办与国家工商总局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服务中央工作大局为中心,共同组织开展了题材广泛的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扩大了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和宣传效果。1999年中央文明委工作要点中明确规定:“注意发挥公益广告在传播精神文明、倡导社会新风方面的积极作用”。
为此,当年中央文明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公益广告活动要紧密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配合中央对精神文明建设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要重视公益广告的制作刊播工作;要重视探索我国公益广告良性循环运行机制问题等。并明确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活动。以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每年都会同工商、网信、工信、住建、交通、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持续强力推进这项工作,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印发实施意见,精心组织制作刊播,积极推动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城市测评“指挥棒”作用,不断把公益广告宣传引向深入。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广告法》,其中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中央文明办还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部门制定《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部门令的形式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进公益广告宣传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落到实处,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部门组织专业力量集中创作,充分挖掘各种资源,广泛征集评选优秀作品,发布通稿6200余幅,向各地征集作品8500多件,建立了内容比较丰富的公益广告作品库。涌现了“同升一面旗,共爱一个家”“给妈妈洗脚”、family-家以及梦娃系列等优秀的精品力作。同时,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持续拿出重要版面和时段刊播公益广告,起到了其它许多教育形式难以达到的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效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目前,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更加突出思想内涵,价值导向鲜明有力,广告作品丰富多彩,已经成为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鲜活载体、常态工作和响亮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