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落地施行,导游强迫游客消费等11项行为被明令禁止,网络餐饮服务出台新规捍卫你我“舌尖上的安全”……今年1月,一批新规正式施行,为新的一年开启新的法治征程。
加强旅游监管
导游11项行为受制约
根据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导游执业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等11项行为。
同时,《办法》对导游日常执业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加强外卖监管
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
《办法》规定,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此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
《办法》还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提出要求,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加强执法监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规可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修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根据《若干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根据《若干规定》,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若干规定》还明确,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新华社 丁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