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不当行为值得鼓励
喻中

       1月23日,备受关注的“劝阻吸烟致死案”二审宣判。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前,在郑州某小区电梯里,医生杨某劝阻一位老人不要在公共场所抽烟,其后不久老人心脏病发不治身亡。杨某遂被老人家属田某某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杨某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而郑州中院此次的二审认为,杨某的行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判决向舆论释放出一个信号:劝阻不当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鼓励。
       生活中,因劝阻吸烟而遭受白眼甚至辱骂者,并不鲜见。劝阻公共场所抽烟者,本是理所应当,何以引来如此麻烦?此次的新闻事件,以极端案例的形式提出了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公民是否可以劝阻他人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对此,司法机关不应沉默以对,也不宜用“赔点钱算了”的方式追求息事宁人。面对不当行为,应当鲜明地表达司法机关的态度:劝阻吸烟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公民的角度来看,面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是否有劝阻、制止的权利?事实上,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很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的明文规定。比如,案发地郑州市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就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的权利。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共场所吸烟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不能因为这样的行为过于分散,或单个的吸烟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轻微,就不予“较真”。否则的话,法律法规就变得徒有其表。
       也要看到,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控烟禁烟有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然而无论如何,公民个体制止失当行为,应该得到鼓励。惟其如此,才能让人行为改善、人心向善,营造全民守法、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

当前:A1(2018年01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