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
        日前,福建省住建厅出台措施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明确加强规划引导,防止出现旧城改造过程中“拆真古迹、建假古董”的建设性破坏行为。
  通过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和历史建筑管理责任人,福建省明确落实管理责任。福建省要求,旧城改造时,要对留存的50年以上建筑进行普查甄别,符合条件的应公布为历史建筑并予以保护。明确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所在地城市、县或乡镇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报送审批。要加大周边区域规划控制,强化“两违”治理,保护好历史建筑本体及其长期赖以依存的环境。   (据《人民日报》)
当前:A2(2018年04月12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