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

        为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获得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民政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
        通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民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通知强调,社会组织修改后的章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并在申请章程核准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修改后,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取消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引导,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其进驻,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要加强对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但暂未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对其违反《志愿服务条例》的行为,依照《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处理。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认真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2018年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的重点工作来抓,广泛动员,加强统筹,做好内部协调配合,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据《慈善公益报》)

 

当前:A3(2018年05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