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好人法”:见义勇为致人损害拟不担责
        本报讯(赵明 文晨)“路见不平一声吼,紧急关头显身手”。但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紧急救助时不慎给受助人造成伤害,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5月29日,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治国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关于《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 )的汇报时给出答案:“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贾治国介绍,修订草案修改稿在第十二条中分别提高了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三级奖励标准,并规定:“见义勇为事迹评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分别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作了补充完善和细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六条,规定:“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并促进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
当前:A4(2018年06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