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尊重生命更科学地见义勇为
吴新德
什么样的行为是我们倡导的“见义勇为”?如何通过立法进一步弘扬这样的传统美德?《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不仅对见义勇为行为重新进行了科学界定,强调尊重生命,科学合理的见义勇为,还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与现实脱节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在过去的见义勇为美德传承之中,确有不少人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去营救,结果因为自身能力有限,不仅没有顺利帮助到别人,反而导致自己陷入困境,甚至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超越自身能力的盲目性见义勇为,虽然勇气可嘉,但极易造成更大的伤害。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珍贵的,每个人的生命都承载着自身特殊的使命和意义。以付出生命为代价的见义勇为成本太高昂,也极易给社会增加负担,着实不可取。所以,见义智为更明智,科学理性的见义勇为更是必要。
见义勇为的最美之处在于美美与共、彼此成全。倘若代价太大或太过高冷,难免会让部分人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而在大义面前心生顾虑、望而却步。过去有些人为何面对紧急情况时选择回避,不是他们没有善心,大多数正是因为代价太大而顾虑太多。所以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不能回避人间的世故人情,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倡导合理科学的见义勇为,填补上“生命至上”意识,将生命意识置顶,既是对生命权尊重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更符合人性。
文明要与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同步而行,因此文明也需要在不断的破与立中实现升级。对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界定,填补上“生命至上”意识,强调科学合理的见义勇为,这正是文明的升级,是社会文明进步之体现。
(据遵义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