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见义勇为的“度”
李尚维
  2009年,长江大学多名学生搭建“人梯”勇救两名落水小孩,其中三名学生溺水身亡;2014年,辽宁省葫芦岛市15岁学生张鑫垚在车祸中勇救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落下残疾;今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道东湖花园小区二期一居民楼内发生火灾,在家休假的军人李道洲冲进火场救人,在救第3人时壮烈牺牲……
  同样是生命,同样有亲人,见义勇为者不顾自己的安危去挽救另外一条生命,这本是人性大善的彰显。但是,在见义勇为者因救人致残甚至不幸遇难后,引发的社会问题和造成的家庭悲剧让人唏嘘。这引起了大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重新审视,我们是否应该提倡“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其中的“度”要如何把握?
  早在2014年,教育部在《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中就删除了“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的内容。2015年,湖北省武汉市公布的《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则删除了“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
  今年7月下旬,《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将现行《条例》中“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删除,保留“挺身而出”。
  有人认为,删去“不顾个人安危”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是正确的价值观。也有人认为,见义勇为就应该不顾个人安危。《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我们不应该狭隘地将目光聚焦在挽救“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上,在这之前,还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
  我们需要奋不顾身的牺牲吗?如果我们否定了,那谭嗣同的“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又为何激励人心?邱少云、黄继光的牺牲又为何可歌可泣?我们现阶段的安稳生活,是无数先贤奋不顾身奋斗乃至牺牲换来的,他们是我们民族信仰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勇”在敢于挺身而出,有所作为,但绝不是有勇无谋。鲁迅曾说:“无谋之勇,非真勇也。” 见义勇为,应当是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如果,自身不具备救人的能力,求助他人、迅速报警、借助工具都是不错的方法,都可以达到救人的目的。因此,见义智为,即是见义勇为的“度”。
当前:A1(2018年08月16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