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下月起施行
  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未妥善安排好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慈善公益报》)
当前:A4(2018年11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