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确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同时明确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新华社 薛天)

当前:B3(2019年01月22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