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等多项制度专家解读
多措并举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杜晓  杨映瑜

    编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就“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提出多项重要举措。

    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做客“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时表示,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是为了更好落实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以最高检成立正式的未成年人检察厅为新起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次最高检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于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将产生哪些积极意义?

    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分级处遇因时制宜

    《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称,“以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导向,规范‘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探索未成年人检察特殊业务案件化办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从犯罪学层面而言,还涉及到社会领域的其他一些问题,因此需要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来予以落实。所谓一体化,简单而言,就是凡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都可以被人们共同使用。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要求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与综治办、教育部门、团委、妇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凝聚合力,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相关部门需要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各个阶段,司法机关需要不失时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换言之,适当的惩罚也是感化教育的一种手段,感化教育离不开惩罚,在惩罚进行过程中逐渐转变为感化教育,这两者无法截然分开。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引起了人们的担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呈现低龄化趋势,一方面是因为经济迅速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网络科技触手可及,让未成年人在扩大视野的同时,也提早接触了一些不好的东西。另一方面,不同的未成年人群体的具体情况不同,例如留守儿童,要考虑到教育监护的问题。

    洪道德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将刑事责任年龄适当降低,这是未来需要做的工作;其次,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根据危害行为的后果和性质,决定是否需要送其到工读学校进行学习。确定将送往工读学校的未成年人,则进一步依据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其本人在工读学校学习的年限长短。以上措施都可以视为分级处遇制度的具体体现。分级处遇不一定是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样的处理方式搭配不同的时间长短也可视为分级处遇。

    推行一站式询问制

    避免发生二次伤害

    《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指出,“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

    去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以“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据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表示,将逐步推行一站式询问制度,要求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做好预案,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询问一次。

    “一站式询问就是让被害人到司法机关进行一次作证,目的是防止被害人在诉讼中不断地接受询问并回忆起自身所遭受的犯罪行为,同时反复调查也不利于被害人案情的保密。现在,人们已经充分意识到,让被害人反复、多次地回想起被侵害过程会给被害人带来很大的痛苦,对于身心还未健全的未成年人而言,更可能会导致其难以走出阴霾、恢复正常生活。因此,一站式询问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尤为必要。”洪道德说。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黄京平教授认为,过去在检察工作中,已经出现了一站式询问。但过去主要是一些基层检察院、办案机关在作相应的探索。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一站式询问写入《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这意味着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将提升到更高的层级。以一站式询问为代表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纳入到检察机关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中,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将会更加系统、完整。

    《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皮艺军认为,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采取与其他侵害行为不一样的应对措施。之所以要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是因为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与犯罪分子的生理、心理等因素息息相关。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性倾向、性激素水平往往存在异常,特别容易形成累犯、再犯、惯犯,因此需要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施加严密的监管。当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刑满释放后,要通知其所在社区、村庄,并让家长注意好自己的子女,不要让性侵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人员有接近未成年人的机会。同时避免让性侵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人员进入未成年人较多的活动场所,如幼儿园、小学等。这种特殊的监管方式,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生理学的必然要求。

    法治教育进入校园

    普法警示双管齐下

    《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促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制度化,进一步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动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有效衔接。

    据了解,2016年6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整治校园暴力工作部署,最高检、教育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从全国检察机关选拔了24名优秀巡讲人员组成全国巡讲团,陆续分赴全国各地中小学校进行巡讲。巡讲团成员以预防和抵制网络犯罪和校园暴力为主题,采用未成年人容易理解、便于接受的话语方式,通过播放PPT、动画短片、微电影,互动小游戏等方式与学生们展开互动,从而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

    洪道德认为,通过“法治进校园”、上法治课等举措,一方面能够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宣传普及,使得未成年人知道法律对他们是予以重点保护的,提高未成年人运用法律保护自我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要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未成年人并不是处于“法外之地”,如果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样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法治教育从这两个方面发力,能使未成年人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与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护有关的部门、组织、机构之间需要保持密切联系,并逐渐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相关部门、组织、机构是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有生力量。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组织、机构,如学校、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要携起手来,共同创造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洪道德说。(据《法制日报》)

当前:B3(2019年03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