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冼妍杏)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下文称“《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将文明行为界定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条例(草案)》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十条。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慈善活动、无偿献血及自愿捐献遗体器官、尊崇英模等做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提出明确的要求。
另外,《条例(草案)》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在城市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强占他人座位,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等,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