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人们发现,有一种黑恶势力,他们没有明火执仗、打打杀杀,而是采取非法侵入住宅、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手段,看似“不战而屈人之兵”,实则严重影响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恐惧、恐慌。这就是“软暴力”。
虽然软暴力越来越多的出现,但案件办理过程中,对采用软暴力手段的相应违法犯罪行为、涉黑涉恶组织认定,一直是法律适用的难题。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北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为依法严惩“软暴力”的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界定“软暴力”
刚刚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意见指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软暴力”的具体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打击黑恶势力
近年来,“软暴力”犯罪逐渐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在对我国裁判文书数据挖掘中发现,近5年来,以“软暴力”的犯罪手法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达4275件。
“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日常活动向软暴力发展变化的特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靳高风说。
程雷指出,此次“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将“软暴力”这一类违法犯罪形式界定为“违法犯罪手段”,在法治轨道上回应了“软暴力”这一新型黑恶势力犯罪主要行为模式带来的挑战。
为厘清“软暴力”行为,意见采取了列举的形式。两位专家都认为,详尽的列举,对于指导一线办案机关准确认定“软暴力”的各种复杂表现形态,准确、精准地打击“软暴力”式的黑恶势力犯罪极具指导价值。
程雷注意到,意见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鉴于信息社会背景下,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各种新型信息工具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快速增加的司法实践状况,意见作出相应规定,实现了网上与网下‘软暴力’的全面打击、一体规范。”程雷说。
意见为“软暴力”规定了范围,即两个“足以”: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并规定了6种达到“足以”的情形,其中包括“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对此,靳高风分析认为,这一规定类似于境外法律规定的“自称黑社会罪”,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的认定和群众对黑恶势力的识别,而且有助于铲除黑恶势力产生的亚文化土壤。
此次出台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有助于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推动各地各部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本版编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