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推行信用修复制度

    本报讯(罗霞 王雪梅)今年以来,海南在全国率先推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商事主体通过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修复信用,登记机关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商事主体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的重要条件。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率先以自贸区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因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三年未再发生该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其履行公示义务和拟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公告期为三十日。商事主体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海南推行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激发已有失信记录的商事主体自我纠错的动力,促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推动海南信用社会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当前:B1(2019年05月15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