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文明习惯的养成,既需要正面提倡引导,也需要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今年5月,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入法治保障的新阶段,有了向不文明行为说“不”的法律武器,将有利于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文明行为、引领文明风尚。

    方方面面立规矩

    据了解,《条例》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主线,聚焦了环境、交通、乡风、社区等方面的社会热点,从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公共交通、乡村文明、社区文明、旅游文明、网络文明、就医文明、职业文明、家风文明、个人生活文明等11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在日常社区生活中发生的诸多不文明行为也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第12、13条中规定,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个个肩上有担子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介绍,《条例》本着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的理念,确立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人大监督、政府组织、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公民是文明行为的见证者,更是推动者、实践者。基于此,《条例》第7条规定,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条例》还规定,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区、学校等依法制定自律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自律自治规范,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义举表彰错有罚

    笔者注意到,《条例》对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志愿服务、应急救护、文明传播等高尚行为予以大力鼓励与支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予以优待。

    相对于对文明行为的鼓励支持,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约束,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约束,才能逐渐让人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曝光、罚款、“黑名单”监管等,都是《条例》规定的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约束措施。

    《条例》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其行为事实、证据等信息;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不文明行为举报激励措施,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条例》坚持“正面清单”要守、“负面清单”该罚的处置方式,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呼声较高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其中第44条至49条,对不束犬链、影响公共环境、随意堆放、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打击报复救助人、举报人等行为分别设置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尤其是在第50条中规定,对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据《法制日报》)

当前:A4(2019年07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