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不文明行为 将被立法规范

    在今年6月召开的山东淄博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了《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笔者发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不文明行为都将被立法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关于不文明出行、娱乐、养犬的规定内容较多,建议单设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此次修改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公民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得妨碍他人乘坐,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公民从事广场舞、甩响鞭、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应当合理选择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出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城市公园、餐饮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室、宾馆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秋冬季在市区内焚烧树枝、树叶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城乡焚烧垃圾、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的现象时有发生,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根据上述意见,条例“禁止行为”中增加相关内容,内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据《淄博晚报》)

当前:A4(2019年07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