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

    本报讯(杨靖 刘磊)11月1日,《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山东省淄博市首个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

    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类法规,《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地方性法规,针对文明出行、诚实守信、移风易俗、文明养犬等内容提出了倡导性规范。同时,《条例》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文明行为分为了倡导性、禁止性两大类作为规范。

    第一类,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作出倡导性规定,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关爱弱势群体等方面,列举了16项行为规范,将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淄博市文明创建的经验做法通过法规条文固化下来,进一步明确导向,树立文明标尺。

    第二类,针对在公共秩序、交通、社区、生态环境、旅游等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采取列举方式,作出禁止性规范。

    同时,《条例》还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正向激励;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以及困难帮扶制度;鼓励企业对职工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当前:B1(2019年11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