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更须“违法必纠”
陈国江

    距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还有几个月时间,作为经常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一名普通乘客,笔者原本欣喜地认为,这个《办法》一出台,那些不文明行为从此便可销声匿迹,或者大为收敛。然而,沉下心来细想,其实也不尽然。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

    《办法》对乘客提出十条“禁止有”和七条“不得有” 的规定,笔者一直想找到一个答案,那就是,如果有乘客违反了这些规定,将会有怎样的措施来进行处理?目前来看,《办法》里能找到的一句答案就是: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如何解读“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如果遇到同车乘客在车上做出吃东西等被明确禁止的行为,因为不是运营单位的人,你便无权制止;而且虽然运营单位是有权制止的,可是倘若无专人跟车维持秩序,又有谁来制止?这显然有些难以操作。进一步来说,运营单位即使有人跟车来负责监督车厢内的秩序,并在制止无效的时候可以报至有关部门申请依法处理,那么问题也来了,因为乘坐一趟车全程最多也就几十分钟的时间,待你报至有关部门,那个违反相关规定的乘客,或许早就消失在如洪流般的人群中了,奈之若何?

    诚然,一个全国性的法规或办法,在新立之初很难做到十分细化,我们更应该看到它的进步性和前瞻性。然而再好的法规,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做保障,都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严谨的秩序,一定是从严格的管理中得来的,因为一些乘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影响到其他乘客的乘车体验,是当下文明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还有可能起到负面的带头作用,如涟漪般扩散影响到更多的人放松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要提高乘客的素质水平,构建和谐的地铁文化,一方面要宣传教育引导,一方面也要强化制约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警示作用,有效杜绝乘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当前:B4(2019年11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