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到人、举报重奖
——最严法规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李禾

    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吃得更放心、更健康,作为“史上最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将从12月1日施行。《条例》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将“处罚到人”;细化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监管要求,并明确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

    提高违法成本 落实“处罚到人”

    为贯彻落实新的食品安全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公布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有关部门对部分条款完善后,正式实施条例由原来的10章64条扩充至10章86条。“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全民健康的重要支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张茅表示,必须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落实“处罚到人”。

    《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的责任到人,处罚也到人,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

    除“处罚到人”外,张茅表示,实施最严食品安全监管,还要对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实行巨额罚款,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加大对消费者的直接赔偿力度;建立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实施重奖,解除举报人后顾之忧等。

    可以说,《条例》在“法律责任”覆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方方面面,还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严重违法者将被“拉黑”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并可采取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条例》多条款项均提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力监管,共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会商制度;强调了乡镇、街道办的作用,意味着监管资源下沉,这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县级以下的监管仍需“打通最后一公里”。

    除了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强化监管,食品安全治理的另外一大难题是“发现难”。不过,再隐蔽再狡猾的不法行为,终究需要企业员工去完成,经营者骗得了消费者和监管者,却瞒不过企业内部员工。《条例》也明确,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加大奖励力度。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而举报奖励的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强化特殊食品监管

    确保安全标准统一性

    近年来,保健品、婴幼儿奶粉等产品出现假冒、标准不一等问题,备受公众的关注。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司长周石平说,目前保健食品市场的主要问题是虚假夸大宣传,甚至吹嘘成神药,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屡禁不止。

    《条例》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的,应当显著标示等。

    刘俊海说,《条例》禁止对保健食品制定地方标准,从而避免了地方标准之间的散乱差情况,确保了食品安全标准统一性。明确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销售量大的食品作为监督检查重点,要求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等,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条例》同样规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等。刘俊海认为,企业标准公开意味着接受社会监督,倒逼企业“你追我赶”,食品安全标准高的企业自然具备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据《科技日报》)

 

当前:B3(2019年11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