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打击侵害个人信息行动收官
立案查办1474件 查获涉案信息369万条 罚没款1946万元
万静

    接近2019年年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交出一份含金量极高的“成绩单”: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专项执法行动完美收官,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各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1474件,查获涉案信息369.2万条,罚没款1946.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54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营销模式不断创新,消费者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资源。而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也随之产生。非法收集、买卖、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精准诈骗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今年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自4月1日至9月30日,针对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快递、电话营销、网站或App运营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问题突出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情况,并公布了专项行动中查办的十大典型案例。

    违法高发三大领域

    房屋租售装修教育

    个人信息会从哪些渠道泄露出去?买房置业经历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途径。根据近期网络媒体调查显示,近六成被调查者在购房时不得不冒着信息泄露的风险留下个人资料,而这些被动留下信息的人中,绝大部分“毫不意外”地会遭受到各种各样房产推销的骚扰。

    其实除了购房、租房行为,房屋装修、教育培训也是当前侵害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的数据,当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主要高发在房产租售、装饰装修、教育培训等三个领域,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640件,涉案信息313.9万条,罚没款1080.6万元,分别占总数的43.4%、85%和55.5%。

    其中,房产租售行业案件数量和涉案信息数量均列首位,查办案件273件,涉案信息数量153.2万条,罚没款428.2万元,分别占总数的18.5%、41.5%和22%。装饰装修行业案件234件,涉案信息数量34.5万条,罚没款176.7万元,分别占总数的15.9%、9.3%和9.1%。教育培训行业案件133件,涉案信息数量126.2万条,罚没款475.7万元,分别占总数的9%、34.2%和24.4%。最突出的违法行为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710件,涉案信息276.3万条,罚没款1006.3万元,分别占总数的48.2%、74.8%和51.7%。

    深挖线索联动执法

    严厉打击信息泄露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集中在以下几种行为:即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等违法行为。

    在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根据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行业情况的分析,是查办破获侵害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主要模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二级巡视员佟波介绍了在专项执法行动中采取的具体措施:

    深挖案件线索。通过公布热线电话、网站等投诉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拓展案件信息来源。从互联网信息、媒体报道等多个渠道收集案件线索。通过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热线、广告监测、案件管理系统等数据信息,锁定本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

    加强执法联动。上下联动,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加强协调指导,组织开展层级联动。区域联动,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间及时通报信息,开展跨区域协查联动。部门联动,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部门协作,组织联合行动。

    案件查办困难重重

    违法行为避影匿形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这类违法行为都有哪些特点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杨红灿介绍称,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案件主要有三个特点:首先是违法行为具有多发性。从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等情况来看,违法行为涉及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等多个领域,与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其次,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违法经营者在非法收集、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往往通过便携式存储器、互联网等途径传递信息,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储存在网盘、电脑甚至手机中。在与消费者联系时,基本不与消费者直接见面。有的甚至利用修改软件隐藏真实信息,消费者很难知道违法者的真实身份。

    第三,此类案件查办难度大。电子文档具有难发现、难固定、易销毁的特点,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在第一时间综合运用控制现场、电子取证、讯问当事人等多种手段固定相关证据,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此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往往具有涉众、跨地域等特点,取证难度也相对较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足以保护个人信息,重点是加强司法上的民法保护,在惩戒手段、赔偿问题上落实落细,加强对侵害个人信息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承担赔偿责任。

    刘俊海称,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是互联网企业诚信度的体现,企业应该增强诚信意识,依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同时要尽快明确,哪些事项必须通过实名制注册或办理,哪些事项无需实名,避免信息采集主体过多、实名登记事项过度。而企业诚信度越高,消费者体验度越好。对于个人隐私关系度密切的通信录、短信等敏感权限,建议企业或App开发者能够提供“一次性授权”的选项,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据《法制日报》)

当前:B3(2019年11月28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