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免费不免责”应成商家共识
戴先任

 

    日前,湖南长沙的一名消费者因使用医院免费赠送的劣质玻璃茶壶导致烫伤,医院却以“茶壶属于免费赠送”为由不愿担责。当地消费者委员会介入后,院方与消费者达成了赔偿协议,随后该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提示强调:“赠品免费但不免责。”

    买手机赠保护套、买奶粉赠小彩碗、买皮鞋赠鞋拔子……赠品营销策略是很多商家进行促销的手段,这种营销手段本应带来商家与消费者互惠共赢的结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余额外获得赠品提升消费获得感;对于商家来说,附带赠品往往能够提高交易量,起到促销的作用。但现实中,不少商家赠送的赠品却常常是“三无”产品。这种消费陷阱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不仅无法享受到更多实惠反而权益受损,从而引发消费纠纷。

    “因为赠品是免费送的,所以自己无需担责”,一些商家正是抱有这样的观念,才不顾及赠品质量,让促销乱象变得更为严重。实际上,我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赠品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才会得到的附带品,这并非商家的无偿赠与,实质上仍是一种买卖行为,当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商家应对赠品承担与所售商品相同的责任。要让“赠品免费不免责”成为商家遵循的共识,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划定红线,同时也需要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积极维权,从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当前:B3(2019年12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