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受教育权还要打好组合拳
史洪举

    近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在官寨乡中心学校开庭审理一起“官告民”案件。被告是并排坐着的两位学生的父亲,坐在原告席上的是一位副乡长。原来,为了把辍学的学生找回来,当地的乡长把家长告上了法庭。他们的孩子都是这所学校的学生,但因为不同的原因辍学,短则3个月、长则3年多。经过审理,两名家长承诺将孩子送回学校读书。

    这种以诉讼形式强制未成年人的家长履行送孩子上学的做法,有着一定警示和示范意义,能够让当事人及公众认识到不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性以及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

    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等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也即,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不仅仅是学生的权利,更是家长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

    然而现实中,个别家长错误地认为孩子是否接受义务教育是自家事情,他人无权干涉。这种错误观点,既坑害了自己的孩子,让其失去了通过教育提升自我,实现良好发展的机会,也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由此可见,当地政府“官告民”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是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 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家长履行监护职责,既让涉事家长认识到让孩子辍学的违法性,也能以强制措施倒逼其重视孩子的受教育权。

    要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既得动真格,让监护不力的家长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打好组合拳,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良好环境。如加大对困难家庭和寄宿学生的补贴力度,让其免除后顾之忧不“因学而贫”。并强化执法力度,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诱导和不当干扰因素。同时注重心理疏导、课业辅导和兴趣发掘,从心理和思想上解决部分未成年人的厌学情绪,培养其学习爱好和习惯。进而消灭“教育贫困”现象,让孩子的未来能够真正学有所成。

当前:A4(2020年01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