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赵青)《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了详细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四川省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

    《办法》指出,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办法》还规定了四个禁止: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此外,《办法》明确,对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当前:A2(2020年03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