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近日正式实施
为文明“软引导”增添“硬约束”
刘西艳 张欢欢 李鑫 赵芳琳

    8月11日,陕西省铜川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文明,是一座城市永恒的追求。文明的作用渗透在城市发展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市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实工作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提高群众文明自觉,光靠鼓励、教育的“软引导”不够,还必须运用法律法规,建立起依法规范文明行为的“硬约束”。为此,铜川市委文明办利用一年多的时间,在多方征求意见、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数轮修改、完善,《条例》终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贯彻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铜川市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际,围绕公共秩序、文明礼仪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巩固成果、改进不足,这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行动,也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需要,更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需要。

    《条例》回应了当下热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广大市民普遍养成了勤洗手、公共场合不扎堆、保持1米距离、聚餐用公筷公勺等文明好习惯,这些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如防护服一样保护着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应在日常生活中继续加以保持。《条例》第10条就规定“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第21条规定“文明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不浪费食物,不酗酒”,等等。《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与促进、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个章节,共42条。“《条例》是将文明行为由教育倡导的‘软引导’,转向依法规范的‘硬约束’的法律利器,这也是这部《条例》诞生的原因。”铜川市委文明办主任张桂芝说。

    《条例》彰显了地方特色。铜川市深化“德润铜川 好人之城”建设,凡人善举层出不穷,“好人现象”成为常态,“铜川人好”成为共识,形成了浓厚的好人文化氛围。好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条例》第23条就规定“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24条规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第25条规定“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将推动基层治理。文明行为要提倡,不文明行为就要禁止。《条例》对多种不文明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如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粪便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印台区新建社区主任焦秋侠说:“有了这个《条例》,未来在社区管理时,我们就能‘理直气壮’了。”

当前:B3(2020年09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