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宜文)12月25日,江西省宜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情况。
《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已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鼓励和支持、实施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共38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及相关地方(部门)职责,对一些不文明行为作出了禁止,并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应担负的法律责任等。
《条例》具有4个鲜明特色:一是典型的促进型立法,相较于宜春市出台的其他地方性法规,以鼓励和倡导为主;二是聚焦市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陈规陋习,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时代要求”“宜春独有”等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细化了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三是专门设置了倡导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等规定;四是融入了厉行节约和制止餐饮浪费等有关要求。
发布会还介绍,近期,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将联合印发《学习宣传贯彻<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方案》,从扎实开展学习教育、广泛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大力推进贯彻落实等方面提出推动《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