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让创新活力竞相迸发

 

    研发成果被盗、竞争对手窃密、客户名单“飞单”、员工跳槽泄密、电子数据外流……近年来,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争夺逐渐成为企业间没有硝烟的“战争”。商业秘密频遭侵犯成为阻碍企业科技创新的“绊脚石”。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亟待解答。

    商业秘密:企业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

    “祖传秘方”“家传绝活”,商业秘密古已有之。我国古代社会的陶瓷、丝绸、铁器等畅销海外,这些产品的技艺成果也大都体现了代代相传的商业秘密。

    “过去即便法律没有宣布保护商业秘密,市场主体也会采取保密措施,这让商业秘密获得了事实上的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日益严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指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当今社会,从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实验数据、技术图纸到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采购价格,无一不涉及商业秘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商业秘密连同作品、发明、商标等共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在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马一德指出。

    专利与商业秘密均可以保护技术创新,二者各有何侧重?“专利要获得保护,必须经历严格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一经授权后就向社会公开。而无论是技术还是经营上的秘密,只要采取保密措施、使得公众无法接触,就可以获得保护。并且保护是没有期限的,而专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仅为20年。”崔国斌解释,“对于很多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如果觉得其技术保密成功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产品在市场上很容易被仿造,就会去申请专利。如果比较有信心能守住核心商业秘密,可能就不愿意公开。”

    技术信息渐成侵犯商业秘密热点领域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比上升51.9%。据统计,自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000多件。同时,更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则体现为民事案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三五”之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主要涉及客户信息、管理数据等经营信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产业变革和科技变革,企业的创新活动日益活跃,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更多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计算机程序、算法、数据等技术信息。

    实践中,企业员工和前员工泄露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并不少见。在一些地方法院,此类案件能占到商业秘密案件总数的九成以上。

    “侵犯商业秘密轻则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重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须承担刑责。”崔国斌指出,但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角度看,“维权仍比较困难,有些无助”。

    2018年到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要求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案件办理结果看,投诉举报的案件多,但最终实施行政处罚的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秘密案件具有证据认定标准高、专业性强的特点,案件办理往往面临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部分案件转入司法程序,一部分案件以当事人和解结案。

    构建保护商业秘密的监管合力

    近年来,随着各界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日渐高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

    2017年和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精准实施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对施行25年之久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大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经过充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目前已形成《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送审稿)》,一部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行政规章呼之欲出。

    2020年8月,最高法出台商业秘密保护司法解释。最高法民三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解释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的认定,以及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加快制订一部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以顺应国际上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趋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商业秘密涉及的点和面很多、规则复杂,其重要性不输于专利。”崔国斌也指出,当前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较为分散,如果有比较系统的专门立法,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侵权规则、权利限制与救济措施等作出规范,将极大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促进投资风险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远景目标下,当前如何加强部门协作、提升监管合力已经提上日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完善违法行为线索发现机制、案件移送机制、会商会办机制。同时,创新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在继续鼓励各地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将商业秘密保护关口前移。

    (《光明日报》 靳昊 陈晨)

 

当前:A4(2021年01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