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出台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王东城)厦门市道德模范是厦门市文明委在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为确保这一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近日,厦门市文明委依据中央文明委《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厦门市实际,出台了《厦门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如果有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不当商业牟利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不积极配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形之一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办法》还规定了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存在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和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按授予权限撤销荣誉称号。

    据介绍,目前厦门全市有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各类道德典范近300人。近年来,该市文明委出台了《厦门市道德典范礼遇帮扶实施办法(试行)》,为尊崇英雄模范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树立起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鲜明导向。

 

当前:B1(2021年08月26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