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5月8日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 漆世平 实习记者 罗园)5月7日上午,从四川省红十字系统《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贯彻会上传出消息,《条例》5月8日正式施行。《条例》设有总则、组织、职责、财产与监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52条。

    《条例》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所属范围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无偿献血宣传、红十字志愿服务、人道救助以及红十字宣传等活动。地方精神文明创建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考评体系,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

    《条例》明确,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进行表彰、奖励。此外,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规定执行。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保险经办单位应当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省红十字会颁发的遗体捐献证书在办理上述事项中具有与火化证明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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