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未必是见义勇为 法律边界不容模糊
连日来,云南文山州一货车司机砸开后排车窗救出三人、双手被严重烧伤的视频引发关注。不少网友呼吁为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当地政法委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发生于去年3月,货车司机驾驶货车违章倒车,导致另一小车发生事故,车内有1人遇难,交警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其事后赶来救人,但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情形。
救人是值得肯定的道德善举,但未必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定要件,官方不予认定,体现了对法律边界的坚守。
见义勇为的认定,从来不是单纯以“救人”为唯一标准,而是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见义勇为的核心是无责性、自愿性和公益性,行为人必须并非险情的制造者,且施救行为是超出法定责任之外的自愿善举。该案中,货车司机因违章倒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本身就是险情的引发者,其后续的救人行为,本质上是对自身过错的补救,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从法律逻辑来看,先致险后施救,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过错补救,而非公益救助。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过错责任,行为人需为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后果,不能以后续施救抵消之前的过错。若允许有责方通过施救“洗白”自身过错,不仅会模糊责任界限,更可能变相鼓励“先违法后补救”的投机行为,削弱法律的惩戒与约束作用,违背见义勇为制度鼓励无责公民挺身而出的初衷。可以说,这才是最令人担心的。
需要明确的是,不认定为见义勇为,绝非否定司机救人的道德价值。司机在事故后未逃逸,不顾自身安危砸窗救人,其勇气与善意值得肯定。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不能等同,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严格界定,是为了平衡“弘扬善举”与“惩治违法”。司机的施救行为,可作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时从轻的情节,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并非所有的救人行为,都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公众对此次事件的争议,源于认知偏差。见义勇为是法律赋予的荣誉,需符合法定要件;而救人善举值得尊重,却未必能等同于见义勇为。唯有明确这一法律边界,才能既守住法治底线,又不挫伤公民救助他人的积极性,让善举有温度、法律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