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用“磨炼心性”突破童工禁令
据媒体报道,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一名男子将15岁的儿子送到朋友的快递驿站干零活,驿站老板因“使用童工”被处以5000元罚款,引发网友热议。涉事男孩因厌学一直在家,男孩父亲希望他能到好友经营的快递驿站干点杂活磨炼心性,不领取报酬。驿站老板碍于情面应允,却因此被人举报使用童工。
在不少网友看来,驿站老板是受朋友之托,又没有支付报酬,结果还是被认定为使用童工,需要支付5000元罚款,有点冤枉。
然而,禁止使用童工,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规定不因“无偿”“帮忙”或“磨炼心性”等动机而失效。涉事男孩尚未年满16周岁,其在经营场所参与分拣包裹等工作,属于参与经营活动,驿站老板构成违规使用童工。
长期以来,类似案例在全国并不鲜见,据报道,多地劳动监察部门均对“短期帮忙”“熟人介绍”等变相违规使用童工保持零容忍态度,且处罚标准严格明确,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罚款5000元。
未成年人需要社会保护。16周岁是法律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划定的劳动准入年龄,设置这一门槛的目的,在于阻断任何形式的童工剥削,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与健康成长环境。试想,若“磨炼心性”和“人情往来”可以成为豁免理由,童工禁令会经常被违反,不少经营者可能会以“帮工”“学徒”“社会实践”之名,行廉价甚至无偿使用童工之实,受害的恰恰是那些最需要保护的孩子。
这起事件值得讨论的,还有家长的教育误区。这位父亲想让厌学的孩子靠干活“磨炼心性”的想法,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但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孩子厌学,家长焦灼,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将孩子送进劳动场所“体验艰辛”,不仅涉嫌违法,教育理念还出现了偏差。对于15岁的少年,比“磨炼心性”更重要的,是搞清楚其厌学的症结,用合乎法律与教育规律的方式引导其成长,而非将其推入一个法理与情理均不支持的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