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常回家看看”是一次提醒

◎ 关育兵

    据媒体报道,10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赡养纠纷典型案例引发关注:一位长期卧床的老人,因4名子女在费用分担、保姆聘请和探望安排上争执不下,将子女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子女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护理费1800元,并每月至少探望老人两次、每次不少于两小时。

    这起判决引发关注之处,不在赡养费数额,而在于把“探望老人”从道德倡导变成司法判决。

    “常回家看看”本是法律对子女明确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可见,法律对赡养的定义从来都不是单一的——给钱只是其中一项,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同样不可或缺。在上述案例中,老人的4名子女并非不愿意出钱,但出钱不能代替陪伴。法院此次将探望老人的频次与时长写入判决,正是对“以钱代情”这一赡养误区的司法否定。

    不过,探望老人是子女的人身性义务,只能本人亲自履行,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也难以强制执行。换言之,判决写得再细,法院也无法“押着”子女回家探望老人。正因如此,子女“常回家看看”终究要靠主动。子女应把探望老人纳入家庭日程,异地子女可固定视频通话频次、提前规划假期、与兄弟姐妹轮流排班探望、共享照护信息。多子女家庭可通过家庭会议明确赡养老人的费用分担,建立轮流探望制度,形成书面约定并定期复盘,避免因“谁多谁少”产生嫌隙。

    “常回家看看”更要“人在心也在”。花两个小时坐在老人身边刷手机,与花两小时陪老人翻翻老照片、一起做顿饭、听老人絮叨往事,探望的分量完全不同。法院可判决探望时长,却丈量不了陪伴温度。真正的精神赡养,是耐心倾听老人重复了多次的故事,是主动问一句“药还够不够”“夜里睡得好不好”,是让老人感到自己仍被看见、被在意。简言之,“常回家看看”要真正用心陪伴,走进老人的精神世界,满足老人的精神慰藉需求。

    法院判决“常回家看看”是一次提醒。法律把“常回家看看”写成了义务,子女应把履行这一义务变成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