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无接触式伤害”也要担责应成共识
◎ 唐伟

 

    犬只没有接触他人身体,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惊吓,要不要赔?据媒体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

    犬只伤人在现实中并不少见,相比于撕咬、抓挠、扑身等责任清晰的情形,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追逐他人等“无接触式伤害”,则在责任上存在争议,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会以“未接触”为自己开脱,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引发诉讼官司。

    事实上,接触与否并非判断是否伤害侵权的唯一要件,而是要从因果关系上来确定。从常理上讲,只要管理不到位,犬只即便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但其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了恐慌,并由此产生了相应后果,彼此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理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由此不难看出,“无接触式伤害”的侵权责任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

    法律规定如此明确,“无接触式伤害”何以还会引发不少诉讼案例,并由此增加维权成本?这表明,公众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此前,个别地方法院公布了犬只“无接触式伤害”的典型案例,比如2023年11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相关案件,其一是被伤害人被狗追赶摔倒受伤,主人被判赔偿11万余元,另一起是被伤害人被狗惊吓摔伤,主人赔付4万元。这些案例起到了“以案说法”的普法效果,不过,因为公布法院的层级较低,影响了宣传效果,需要更高层级和更有影响力的案例通报。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饲养动物“无接触式伤害”典型案例,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法院判定,张某乙依法应当承担张某甲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的通报,既是对法律常识的宣传与普及,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又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实践探索,有助于引导广大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在饲养犬只、遛狗时注重文明和规则,确保无辜者不遭遇“飞来犬祸”。

 

当前:B2版(2024年04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