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7天无理由退款需要配套措施
◎ 张涛

    据《工人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然而,现实中,各商家预付式消费模式不同,退费规则不一,消费者想要7日无理由退款还是有点难。

    《解释》引入“7天无理由退款”机制堪称最大亮点。针对部分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过度劝诱甚至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解释》明确指出,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意味着商家以往忽悠消费者的手段将不再奏效,必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反悔权”,有助于减少冲动消费带来的损失。

    此外,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办卡充值往往是被专属折扣所吸引。但一旦要求中途退卡,商家常常要求消费者返还已享受的折扣,并按原价重新核算费用,从而引发纠纷。针对这一问题,《解释》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然而,要使“7天无理由退款”等规定真正落地见效,还需要配套措施的有力支撑。

    一方面,要加强相关内容的宣传推广。《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但截至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对此并不知情。有关部门应加大《解释》的宣传力度,提高其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中的知晓度,从而让“7天无理由退款”等规定在源头得到落实,减少不必要的司法成本。

    另一方面,要加大预付资金的监管力度。如果预付资金得不到安全保障,消费者即使赢了官司,往往也难以挽回损失。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积极探索预付费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的预收资金全部直接进入专用存管账户,有效防止了商家挪作他用。有关方面应从全国层面出台统一的预付资金监管制度,明确企业的存管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职责,让资金存管成为预付费的标配,最大限度降低消费风险。

 

当前:A4版(2025年04月24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