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遭遇雷雨天气,有网友发帖称自己在街道上骑自行车打伞时,被交警开具了一张警告罚单。罚单显示,被处罚人因实施“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根据相关规定,第二次违法将罚款30元,第三次违法将罚款50元。
针对“骑车打伞”被开罚单事件,支持者认为,单手骑车容易导致车辆平衡失控,存在潜在交通隐患,开罚单很有必要;反对者则认为,下雨天骑自行车打伞的市民比比皆是,开罚单是“小题大做”。笔者以为,“骑车打伞”被开罚单,其实并非小题大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见,此次上海交警对“骑车打伞”开罚单,完全是一种合法合规的交通处罚行为。上海交警还介绍,若因单手持物驾驶自行车导致交通事故,当事人还需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骑行者之所以习惯于“骑车打伞”,主要是因为,一是骑行者低估了安全风险,从自我角度出发,认为“小事无碍”;二是各地交警几乎不查处“骑车打伞”行为,即使要查,也以口头劝说、批评教育为主,并没有动真格予以“开罚单”处罚。正因骑行者的风险意识淡薄,以及“骑车打伞”的违法成本太低,“骑车打伞”现象才较为常见。
可以说,上海交警针对“骑车打伞”开罚单,是一种法治进步。各地交警应像查处“酒驾”一样,把查处“骑车打伞”列入常态化执法范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而让“打伞不骑车,骑车不打伞”的理念深入人心。
当然,遏制“骑车打伞”现象,还需加强普法宣传,甚至有必要提高违法成本。一方面,各地交警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对“骑车打伞违法”进行“广而告之”,让每位骑行者知法守法,自觉摒弃“骑车打伞”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不妨提高“骑车打伞”的违法成本,把教育、罚款进行叠加处罚,对“骑车打伞”行为予以强有力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