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被直播公司围猎的未成年人?

    ● 编者按  ●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兴起,成为年轻人追捧的新兴职业。然而,在光鲜的表象背后,一些看起来笑脸迎人的主播,可能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并且面临着极其窘迫的处境。

    8月27日,《新京报》发表了题为《被直播公司围猎的未成年人》的调查报道,报道指出,尽管国家及平台对未成年人直播牟利有着严格管控,但仍有MCN机构(多频道网络机构)利用一些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渴望成名的心理,以“高保底”“流量扶持”“出名”“成网红”等虚幻承诺和短期利益为诱饵,诱导其签下不平等合作协议。一群在家庭与校园中困顿的农村女孩在懵懂地签下风险合同后,进入城市,迈入写字楼里狭小的格子间,换上远超其年龄的服装与妆容,假扮成年人做起网络主播。一些未成年人深陷其中,难以自拔。

    直播公司围猎未成年人有哪些危害?又该怎么“解救”被相关公司围猎的未成年人?如何为孩子们建立起坚固而又温暖的社会防线?

    危害

    农村女孩不应成为流量变现的工具

    ◎ 樊树林

    十四五岁本该是在校园里安心读书的年纪,一些女孩却在直播间里“顾影弄姿”,这种反差让人忧心,不由得想问:谁来保护“受伤”的孩子们?

    明明知道国家及相关平台对未成年人直播牟利有严格管控,部分MCN机构却依旧铤而走险,将一些农村女孩视为“低成本的流量工具”。这些MCN机构精准拿捏女孩们涉世未深、渴望通过捷径改变命运的心理,用虚假承诺编织陷阱,诱导其签下不平等协议,不仅剥夺了女孩们当下的尊严,更在她们人生的起跑线上埋下毁灭性的隐患,造成的伤害深远且可能难以逆转。

    从教育层面来看,MCN机构的围猎断送了一些农村女孩重返校园的可能。MCN机构以“高保底收入”等为诱饵,让女孩们误以为直播带货、当网红是更轻松的“终南捷径”。她们每天被要求在镜头前重复着机械的话术、进行迎合粉丝的低俗表演……当同龄孩子在课堂上继续学习知识、健康成长时,这些女孩却被困在直播间,偏离了正当的成长路径,失去知识积累和涵养健全人格与优良品格的机会。

    在价值观塑造方面,MCN机构的围猎更是对女孩们的精神摧残。女孩们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她们本应在正向引导中建立健康的价值判断,可MCN机构却用“流量至上”的逻辑重塑其认知,在价值判断上,粉丝数量、礼物收益等成为衡量自我价值的标准。为追求短期流量,那些机构往往刻意引导女孩们浓妆艳抹,穿上性感暴露的裙装,模仿成年人的言行举止,走“土味猎奇”“擦边博眼球”的路线,让女孩们对自我价值产生严重扭曲的认知,误以为“流量即成功”,忽视了内在良好修养与健康价值观塑造的重要性。等到流量消失、青春不再,她们会发现自己既没有较高学历,也没有一技之长,陷入“年轻靠颜值吃饭,年长无立足之地”的困境。

    更令人忧心的是,MCN机构的围猎还为女孩们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埋下隐患。部分机构为了冲流量,不惜诱导女孩们在野外进行无防护的冒险直播,直接威胁着女孩们的生命安全。此外,女孩们的社交圈局限于直播间的粉丝与机构工作人员,长期与社会正常生活脱节,缺乏对真实社会的了解,很容易不适应现实。如今,不少年轻人在虚拟世界中展现出活跃和自信的一面,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感到紧张和拘谨,甚至自卑、焦虑、自我怀疑,这种“双面”社交现象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尤其是,直播间那些网络暴力、恶意评论,也可能给心智尚未成熟的女孩们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农村女孩的青春不该成为资本逐利的工具。

    治理

    多方合力斩断围猎“黑手”

    ◎ 苑广阔

    毫无疑问,直播公司对未成年人的围猎,践踏了道德底线、法律红线,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容。加强直播场景下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亟须法律、平台、学校、家庭和相关部门等多方共同行动,各方责任一个都不能少。

    法律必须亮剑,斩断围猎未成年人的黑色产业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现实中,MCN机构往往通过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诱导未成年人自行冒充监护人签字等手段,公然规避法律的规定。

    更恶劣的是,一些MCN机构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的弱点,与其签订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天价违约金”合同,甚至通过诉讼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此,司法实践要释放出明确信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合同公平性,对明知对方未成年仍故意签约的机构,应认定其存在过错,自行承担损失。同时,立法也需进一步完善,明确将“诱导未成年人签订高风险合同”列为违法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明确直播活动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营业性活动”,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禁止性条款。

    平台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直播平台作为行业生态的构建者,绝不能对MCN机构的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尽管部分平台已启动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回收未成年人冒用的成年人账号,但显然还不够。平台需要进一步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实名认证审核,确保“人证一致”;同时,应建立更严格的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屡次违规招募未成年人的MCN机构立即终止合作,并公开曝光。此外,平台还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直播间内存在的性骚扰、低俗内容等第一时间处置,而非纵容其成为法外之地。

    家庭与学校的教育引导不可或缺。据《新京报》调查,被直播公司围猎的女孩大多有这样的共同点:出身农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留守农村或无法从家庭成员中获得良好的教育引导。因为家庭关爱缺失、早早辍学,她们渴望通过直播快速获得经济独立和社会认可。因此,各地要指导农村家长关爱孩子、教育孩子。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孩子的媒介素养教育,帮助其认清直播行业的风险与陷阱,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

    相关部门还要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对于已辍学的农村未成年人,应帮助其解决现实问题、重返校园,或提供更多职业教育途径,为困境青少年提供更多元的发展路径,让其找到比盲目签约直播更安全、更稳妥的出路。正如有识之士所言,在农村地区,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原本就相对薄弱,尤其需要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投入更多资源和心力,为辍学未成年人兜底,托举他们健康成长。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唯有法律严惩违规者、平台守好责任田、家庭学校筑牢防线、相关部门助力发展,才能彻底铲除围猎未成年人的土壤,让每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自救

    还需让被围猎的未成年人学会自救

    ◎ 黄齐超

    一些辍学的农村女孩,怀着“做网红”或“赚大钱”的梦想,再加上MCN机构的蛊惑,就懵懂无知地走进了直播间。她们与MCN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且涉嫌多重违法。比如某些公司以“霸王条款”套牢未成年人,企图以高额违约金牟利。但一些未成年主播被协议缠身,不敢离开MCN机构,陷入孤苦无助的窘境。

    有律师指出,像要求违约女孩“承担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责任”之类的约定,不必当真。一方面,如果协议条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未成年人不公平,协议就属于无效。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签署合作协议时,须有监护人在场,且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未成年人签下的协议才能获得法律支持。由此可见,MCN机构以“霸王条款”套牢、要挟未成年人,不过是虚张声势而已。

    其实,未成年主播有多种途径获得自救,以逃出MCN机构的“魔掌”:可以向当地妇联求助,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此外,还可以查阅网络信息,发现相关案例,寻找自救出路,或通过网络学习法律知识,揭开不公平合约的“画皮”。

    遗憾的是,很多被MCN机构围猎的未成年人,发现签约直播是个陷阱,却始终未能“自救”,也未能借助网络刺破“信息茧房”。由此可见,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网络宣传力度,将相关案例上传至网络,丰富网络普法内容,多给未成年人以法律力量和自救指导。这样一来,她们才有底气据理力争,走出自己厌恶的直播沼泽。

    要想让被围猎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等途径实现自救,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网络素养教育,将之纳入日常教育教学体系,帮助学生识别网络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帮助学生培养正确、理性参与网络直播的良好用网习惯。

    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为青少年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而非将其过早推入“弱肉强食”的名利场。直播行业和“流量经济”迅猛发展,绝不能以牺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代价。网络等自救途径,可以让被困于MCN机构的未成年人明白,她们与MCN机构的协议不具法律效力,而且自己处在法律的保护之内,不必惧怕“毁约罚50万”之类的不平等协议。

诱  惑   王怀申 作

 

当前:3版(2025年09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