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现身直播间卖螃蟹,合适吗?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直播间,看到高淳区人民法院的3位法官“带货卖螃蟹”,此事件引发热议。对此,南京中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这是为助力诚信债务人清偿债务推出的司法变卖直播专场,除帮助债务人解决困难外,最重要的目的是普法。这次直播并未占用正常上班时间,而是由执行团队加班进行。
一场直播激起千层浪:为卖螃蟹法官点赞者有之,认为此举体现了司法善意和债务执行智慧;心怀担忧者亦有之,认为此举“不务正业”;提出改进建议者还有之,觉得应把直播带货交给社会机构、专业组织、网络服务提供者。
正方
法官直播卖螃蟹体现司法智慧
◎ 曲征
在不少人的印象中,法官的职责是坐堂问案、强制执行,其形象是铁面无私、依法裁决。但高淳区人民法院的这场直播,却让公众看到司法人员的另一面:当债务人有还款意愿却困于现实,司法人员能否从“裁判者”变身“辅助者”,为债务化解搭建桥梁?
对于新闻中的债务人来说,其年过六旬的父母因意外事故和经营失利负债80余万元,返乡养蟹却连年亏损,债务未减反增。他们从未逃债,却困于有心无力的现实,这恰恰是传统债务执行中最棘手的痛点:对“执行不能”的诚信债务人,单纯强制执行不仅无法兑现债权,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高淳区人民法院通过核查确认其“非恶意逃债”后,创新采用直播变卖的方式,将已养成熟的螃蟹转化为偿债资金,这本质上是司法机关用现代传播工具,为诚信债务人开辟“债务化解绿色通道”。
司法的终极目标不仅是定分止争,更是案结事了。当法律条文的刚性遇上现实生活的复杂,司法机关需要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以更主动的姿态参与社会关系修复。从强制兑现到辅助偿债,从判决生效到矛盾化解,这场直播正是司法机关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一次尝试,是司法机关用新媒介赋能社会治理的主动探索。
更何况,在传统司法变卖中,生鲜类资产往往因保鲜期短、受众有限而难以快速处置,债务人可能因资产贬值错失偿债机会。高淳区人民法院选择直播带货,正是看中直播的“即时互动”“流量聚合”优势,扩大潜在购买群体。更关键的是,整个过程公开透明,从选品、定价到收款,均由法院监管,既保障了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也让债权人对清偿过程一目了然,高效解决了生鲜资产处置难题。这恰恰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执行智慧,既拥抱新技术,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
尤其是,法官们在直播卖螃蟹时穿插讲解一些法律知识,将直播带货变成普法公开课,让社会公众看到普法竟可以如此亲民、接地气。长期以来,司法普法常因语言专业、形式单一而难以深入人心。法官在直播带货中用债务人的真实故事引发情感共鸣,以法律知识穿插讲解实现潜移默化的普法,这种“沉浸式普法”比单纯的法条宣讲更有感染力。
当我们跳出“法官只能坐堂问案”的认知误区,便会发现,这场直播的价值不在于卖了多少只螃蟹,而在于它展现了司法人员的“角色进化”,即从单纯的“纠纷裁决者”,转变为“债务化解辅助者”“社会关系修复者”“法治信仰传播者”的多元角色。这种进化不是对司法权威的削弱,而是对“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化。
反方
直播带货有可能损害司法权威
◎ 孔季川
不可否认,法官直播卖螃蟹的初衷,饱含着为民解忧的温度。
但债务执行创新不能突破边界,司法更需坚守中立。法官身着象征国家公权力的制服参与商业直播,难免让公众产生司法为商品质量“背书”的误解。司法的核心职能是中立裁判、定分止争,而直播带货本质是市场推广行为,两者的价值导向存在天然差异。一旦所售螃蟹出现质量纠纷、售后问题,消费者可能会将矛头指向法院及其法官,进而侵蚀司法公信力。
更重要的是,公权力的边界不容模糊,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保障市场秩序,而非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即便初衷是为民服务,也不能逾越“裁判者”与“经营者”的角色鸿沟,否则可能引发权力滥用的隐忧。
司法创新必须经得起法治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情形,这条规定意在防止公权力进入市场经济活动“寻租”,避免公权力被异化。法官直播带货,既是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也是广告推销产品行为,这是容易被人诟病的地方。
高淳区人民法院的尝试之所以引发争议,根源恐怕在于创新方式不够严谨。司法创新并非无拘无束,而是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既要体现灵活性,更要坚守原则性。换言之,为民服务的善意不能逾越规矩的边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才能让司法既有温度又有尺度。
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核心在其不偏不倚的裁判立场、严谨规范的办案流程。近年来,各地法院推出的“智慧法院”“线上庭审”等创新举措广受好评,既提升了司法效率,又没有偏离司法中立的核心。法官直播卖螃蟹引发的争议恰恰提醒我们:司法创新不能为了“吸睛”而忽视风险,不能为了便民而突破任何底线。任何一项司法创新,都必须以不损害司法公信力为前提,以符合所有法律规定为底线,以保障公平正义为目标。
法官直播卖螃蟹的争议,为所有司法创新敲响了警钟。此次直播应是经过严格审批的特殊案例,而非可随意复制的常规操作,各地仍需严格区分司法职能与商业行为,防止形成“司法人员带货常态化”的导向。司法机关既要敢于运用新技术、新方式破解工作难题,让司法更高效、更便民。更要时刻绷紧“守规矩”这根弦,明确权力边界、坚守司法中立。唯有如此,方能让司法创新行稳致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实现。
建议
直播破解“执行不能”需要完善
◎ 舒爱民
面对“执行不能”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创新一些举措值得肯定,但如何让相关举措更科学、更合理、更具可持续性,亟须深入思考与制度完善。
此次法官直播卖螃蟹,本质上是网络司法拍卖在生鲜领域的延伸应用。不过,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将“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将“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等重要事项,交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由此可见,司法部门在帮助诚信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应坚持“组织者”而非“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在这起债务执行中,法院应将具体销售环节交由专业社会机构、组织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例如,法院可委托电商平台、直播机构或农业合作社负责产品上架、物流配送与售后保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官自身则专注于资产核实、流程监督、资金监管、执行协调。如此一来,既可发挥专业团队在流量运营、品控管理上的优势,又能规避法官直接参与商业行为可能带来的伦理风险。
法院可探索建立“司法执行+社会协作”的常态化机制。例如,与本地农业龙头企业、电商直播基地或公益组织合作,设立“诚信债务人帮扶专区”,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提供产品展销、品牌推广与金融支持。同时,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变卖过程公开透明,销售收入专账管理,全程接受监督,真正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多赢。
长远来看,破解“执行不能”不能仅靠个案突破,更需制度性支撑,比如完善债务人救助机制,加快推动、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目前,“类个人破产”制度已在我国深圳、厦门等地试点实施,个别省份如浙江、江苏也在探索相关实践。“类个人破产”是指针对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因债务过重无法清偿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原则及精神,将其所有债务集中起来,在充分调查其财产情况并与债权人协商谈判、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合理分配,实现集中清理的目标,促成诚信债务人信用修复,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生存权。
“类个人破产”给诚信债务人“从头再来”的机会,践行了对生存权的保障,可以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