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抄袭他人文章者常被讥讽为“文抄公”,在公文领域,同样存在“文抄公”。近期,内蒙古、青海、广西、甘肃、陕西等多省区推进公文抄袭问题专项整治。比如在青海西宁,市政协“改文风转作风 提质效”专题研讨会强调,要以“零容忍”态度向公文抄袭“亮剑”。广西凌云县委十三届常委会第142次会议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公文抄袭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思想根源上坚决杜绝“材料搬家”“数据拼凑”“旧稿翻新”等行为。
《学习时报》10月24日发表的《公文不可奉行“拿来主义”》一文指出,当前部分地方党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出现“制定文件照搬照抄”“出台制度依葫芦画瓢”“撰写材料只换标题”等不良风气。
那么,公文抄袭到底有哪些危害?其深层“病根”何在?该怎样从多方面、深层次整治公文“文抄公”、滋养实干之风?
谈危害
抄袭不只损害公文公信力
◎ 樊耀文
■公文抄袭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助长形式主义,侵蚀公职人员的履职能力,触碰法律底线
政府公文是党政机关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主要用于传达方针政策、公布法规规章、指导布置工作及沟通政务信息等,公文具有权威性、公信力、规范性和特定效力。
近年来,公文抄袭事件时有所见,前不久媒体就曝光了两起:山西某地的一篇领导调研稿,竟和当地某单位的另一篇领导调研稿高度雷同;广西某县的森林防火规划中,关于水文数据的描述竟与500公里外湖南某县的文本几乎一模一样,甚至照搬了外地的乡镇名称……
公文抄袭严重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抄袭文本充满与本地实际脱节的空话套话,甚至出现地名、数据张冠李戴的低级错误,对党政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无疑是一种损害。比如,当群众发现规划公文竟是“文字搬运”的产物,“依葫芦画瓢”的政策无法回应群众的诉求,对党政机关的信任便会瓦解,形成“抄袭—失信—失效”的恶性循环,甚至从质疑单个文件蔓延到怀疑更多政策的可行性。而重建信任的成本,远高于修改抄袭的公文。
公文抄袭助长形式主义歪风。公文写作本需深入调研,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思路、细化举措、认真撰写。而抄袭者跳过调研、分析、创新等环节,通过照搬模板、拼凑内容等方式,直接将他人成果“拿来”为己所用,这种行为本质上是用虚假材料应付上级检查,粉饰工作实绩,是典型的用“材料达标”替代“工作见效”、用“对上负责”取代“为民服务”的形式主义。如果公文抄袭横行,“以文件落实文件”的形式主义会愈演愈烈。
公文抄袭侵蚀公职人员的履职能力。当抄袭成为“捷径”,部分公职人员便丧失独立分析、制定方案的动力,习惯于依赖模板、照搬成果,沦为“搬运文字的懒汉”。内蒙古、青海等地在专项整治中发现,长期依赖公文抄袭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面对突发问题时往往手足无措,制定的政策要么脱离实际,要么相互冲突,严重影响履职效能。这种能力退化,还会打击一些踏实肯干者的积极性,导致公职人员群体的履职能力滑坡。
公文抄袭还可能侵权。有法律专家指出,一般公文属于行政文书,通常不享有著作权,共享性较强,但是,若公文包含较多原创性内容,具有独创性,其著作权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种公文抄袭,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而面临赔偿、承担行政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以营利为目的,且情节严重)。可见,公文抄袭也可能损害原创者的权益,同时向公众传递“公权力可漠视知识产权”的错误导向,与依法行政原则背道而驰。
公文抄袭从来不是文字上的“小事”,而是关乎治理根基、工作作风、法治信仰的大事。它既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也助长形式主义;既侵蚀公职人员的履职能力,也触碰法律底线。那些被曝光的抄袭案例,值得所有公职人员警醒。
析原因
“文抄公”何以禁而难止
◎ 董宏达
■“文抄公”既源于能力不足与作风懈怠,也源于考核机制的异化、不合理的工作压力传导
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工作处理条例》明确了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程序,并要求严格把关。然而,公文“文抄公”为何禁而难止?
“文抄公”禁而难止,往往源于撰写者的能力不足与作风懈怠。公文的核心价值在于贴合实际、指导实践,公文撰写既需精准把握上面的政策精神,又要深入调研本地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举措。但现实中,一些撰写者要么对政策理解浮于表面,无法理解核心要求;要么疏于调研,对实际工作中的堵点、痛点一无所知。在撰写公文时,他们既写不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内容,也提不出有针对性的举措,只能依赖从别处“拿来”。还有部分撰写者将公文写作视为走过场,缺乏工作责任心,认为“只要格式对、不出错,抄抄也无妨”,他们不愿花时间打磨内容,也不关心公文能否真正解决问题,这种应付心态让抄袭从“能力不足的无奈”,逐渐演变成“习以为常的选择”。
若说能力、作风是内因,考核机制的异化,则是催生“文抄公”的关键外因。当前不少地方的考核体系陷入“重痕迹、轻实效”的误区。评价工作成效时,首先看是否有配套文件、报告够不够详实,至于文件是否贴合实际、报告能否落地见效,反而成了次要考量。在这种导向下,基层被迫陷入“为材料而材料”的恶性循环。更值得深思的是,原创公文与抄袭公文在考核中往往“待遇相当”,而且原创需要耗费数天调研、构思,还可能因观点新颖而存在“出错风险”;而抄袭只需几小时修改,却因套用成熟模板而“稳妥安全”,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基层自然会选择这条“捷径”。考核标准的错位,让抄袭从“不得已的选择”,变成“性价比更高的策略”。
不合理的工作压力传导,更让抄袭成为基层应对任务的无奈之举。不少基层单位面临的公文撰写任务,常常伴随着“超短时限”与“超纲要求”的双重压力。一方面,“早上通知,中午交报告”“下午布置,次日要方案”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公文撰写本需调研、梳理材料、构思、修改、审核的完整流程,复杂的规范性文件,更需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若留给撰写者的时间很短,他们根本无暇深入思考、结合实际,只能仓促从旧材料、网络上寻找“参考”,快速拼凑出“看似合格”的文稿。另一方面,部分上级部门向下摊派任务时,完全不考虑基层的承接能力,将多项专业性大型调研交给基层拿初稿,基层相关人员既无相关知识储备,也无对应工作经验,除了“依葫芦画瓢”地抄袭,几乎没有其他出路。这种“时限不合理、任务超负荷”的压力,让抄袭从“主动选择”沦为“被动应对”。
若不解决能力短板,即便考核优化,相关人员仍难写出原创公文;若不调整考核导向,即便能力提升,也会因“抄更省力”而选择捷径;若不缓解工作压力,即便有原创意愿,也会因时间紧迫而被迫抄袭。
论治理
治公文抄袭需“刮骨疗毒”
◎ 李发治
■整治公文抄袭既需要雷霆万钧的专项整治来治“标”,更需要深挖病灶、对症下药来治“本”
推进公文抄袭问题专项整治,不仅是对文字工作的纠偏,更是对行政效能的修复。治理公文抄袭需要“刮骨疗毒”,也就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专业素养。一些公文撰写者的专业能力不足,需要加强培训。各级党政机关可通过常态化举办专题培训班、公文写作训练或比赛等方式,强化公文写作方法传授和技能训练,帮助公职人员提高公文写作水平;可组织专家学者、负责具体业务的领导干部指导公文撰写者如何吃透政策法规,如何准确把握公文写作的政策导向和核心要义;可组织公文撰写交流学习活动,让大家互相借鉴优秀经验,拓宽公文写作思路,提升公文写作的专业素养。
让公文撰写者“走出去”,也是能力建设与素养提升的关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实践是公文写作的“源头活水”,一些公文撰写者却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殊不知,好公文是“走”出来的,只有脚底沾泥下基层、推门进院见群众,才能让基层通过实践积累起来的案例、数据、群众诉求等,成为公文写作最鲜活的核心素材,如此既可杜绝抄袭,又能提升公文的实用性和生命力。
强化制度刚性,加强监督问责。一是实行“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把关”的责任制度,明确公文起草、初审、复审、终审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监督,建立责任追溯制度,以形成对抄袭和审核不严的震慑。比如,公文起草人作为公文内容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一旦被发现抄袭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乃至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公文审核者、签发者对于公文内容质量负有审查把关责任,一旦发现“放水”行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严重者甚至可以调离相关工作岗位。二是将公文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与评优晋级等挂钩,在考核时对抄袭采取“一票否决”;三是增强反面典型曝光力度,将公文抄袭行为列入基层作风不实典型案例的通报范围。
采用技术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在AI时代,对于公文抄袭,传统的人工审核可能已力不从心,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抄袭内容,成为不得不采取的办法。相关部门要主动拥抱AI技术,充分利用智能查重查抄工具,快速检测出公文抄袭行为。再针对固定表述、合法引用等情形进行人工复核和放行,确保复杂公文的撰写是否有抄袭行为、抄袭比例有多大能够得到精准判定。
优化工作生态,推进“材料减负”。“文抄公”固然可憎,但板子不应全打在他们身上。在公文抄袭背后,也有基层写手挣扎于“文山会海”的影子。曾有乡镇干部向媒体诉苦,“一天要处理十几份文件,连细看材料的时间都没有,更别说认真去写了。”可见,推进“材料减负”也是整治公文抄袭的重要举措,这需要自上而下拿出“刮骨疗毒”的决心,远离“文牍主义”,持续精文减会,给基层减轻公文负担。
“治其本,朝令而夕从;救其末,百世不改也。”整治公文抄袭,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既需要雷霆万钧的专项整治来治“标”,更需要深挖病灶、对症下药来治“本”。

朱慧卿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