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0月起实施
本报讯(文贵) 近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
《条例》从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等方面规范了公民的文明行为,并对公共交通、商品经营、公共服务行业、景区景点、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文明行为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条例》规定,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予以救助。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提供援助。《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志愿者活动、慈善活动、无偿献血和自愿捐赠遗体及器官等,并规定将依法保护公民参与这些文明行为的合法权益。